猥亵女干部的李县长辞去人大代表,用意何在?
文|庄志明律师
猥亵女干部的县长最新的新闻来了:
“安远县选出的李秋平辞去了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代表资格终止。”
这新闻是昨天新闻的续篇,昨天的新闻是:
《情况通报》:“针对安远县县长李某平涉嫌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赣州市委已对李某平作出停职检查处理,并成立由纪检、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立案调查。下一步,赣州市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注意《情况通报》里的用语“成立由纪检、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组里有“公安”;“下一步,赣州市将依规依纪依法”,“停职检查处理”当然是“依规依纪”,“依法”呢?应该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
昨天我在微博曾经说:“起步行政拘留少不了了。”我说的是“起步”,如情节严重的,涉刑事责任也不是不可以。李秋平的问题绝不止于党规、政纪,还有国法。
但县长李秋平是人大代表,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可见,对人大代表启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前,要走人大的前置程序,这个程序走起来要费时费力。
李秋平作为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若要依法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需要经过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程序。而现在,李秋平本人辞去人大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意味着李秋平不再是人大代表,那么对李秋平采取强制措施,就不需要履行人大的法律程序了。说直白点,辞去代表后,抓李秋平就简单便捷了。
这就验证了我昨天的分析,“起步行政拘留少不了了。”李秋平“主动”辞去人大代表,接受法律惩罚,这可视为其违法犯罪后的态度,我党的惩戒向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认罪”态度好对其后来的处理是有积极作用的。李秋平能升到县长,这智商情商不会差到哪里去,这个道理应该拎得清。李秋平的辞不是白辞的。
或许有网民要问了,假如李秋平不主动辞去代表咋办?回答是:那就得罢免其代表资格。
《选举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以上关于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规定看得是不是头疼头晕、乏力犯困?是的,罢免程序走起来是很复杂的,如果走罢免程序,那得等上一段时间的。当然了,走罢免李秋平人大代表的程序,李秋平此节主动辞的态度将忽略。不走罢免程序,而是由李秋平主动辞呈,这是两好并一好啊。
李秋平辞去人大代表,此举一是主动消除了法律追究(包括罢免程序)的繁冗程序,同时也意味着法律程序启动的不可避免(可避免的话,他都不需要主动辞了)。如果李县长仅仅是一次不显山露水、伸咸猪手的小动作,相信不会有如今的“幡然醒悟”。此番李县长辞去代表,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创造便利,说明这个问题不是小问题,究竟问题有多大,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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